按照工作实际,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当自申领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4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1、申领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异地证受理点提出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应交验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仅限身份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同时,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居住证;
(2)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需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
(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
(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2、受理地公安机关民警对申领人的身份进行核查。跨省异地证通过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部级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省内异地证通过辽宁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查。同时,登录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系统和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对申领人信息进行认真核对,确保申领人提交的信息与各系统登记信息保持一致,且符合申领条件。
3、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当场受理。按照《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和《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基本规程》等相关规定采集人像信息和指纹信息,并做好相关信息的登记;打印《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确认无误后由申领人签字;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取证件工本费,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4、受理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对受理信息进行初审。跨省异地证受理后通过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提交到申领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签发;省内异地证在3日内,通过辽宁省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系统提交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进行签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信息时间不得超过3日
5、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异地证受理点(申领地点)领取证件;办理速递业务的,由邮政部门负责发放。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旧证。
6、对于申领人所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补齐的材料。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对于审核不通过的,要在5日内向受理地公安机关反馈详细原因及联系方式。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审核不通过信息要在5日内联系申领人,告知详细原因,如需重新采集信息的,提醒重新采集,如确实无法通过审核的,告知详细原因。